发布日期:2024-08-12 02:22 浏览次数:次
原告沈某因家中装修需求,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陈某某,陈某某称自己是“某全屋定制”的老板,向沈某介绍“某全屋定制”的产品和工艺,并带领沈某全家前往某地建材市场的“某全屋定制”展厅进行参观。后双方签订定制合同,沈某支付了相应定制款。
然沈某发现,陈某某送来的橱门等面板与此前在门店看到和介绍的完全不同,不仅板材质量差,制作工艺也大相径庭。故向此前参观的门店核实,发现陈某某并非“某全屋定制”老板,门板亦非其品牌产品。
沈某就陈某某提供的板材是否为《全屋定制报价单》所约定的“某舟”品牌,前往品牌店检验半岛注册,被证实所提供的板材非该品牌,遂要求工人停止安装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沈某与陈某某签订的《全屋定制报价单》载明报价单是按“某舟”品牌配置做的报价,约定柜体均为“某舟”品牌多层实木,柜门部分为“某舟”品牌多层实木、部分为“某舟”品牌欧松板。
承办法官就本案向“某舟”公司进行询问半岛app,并出示由原双方当事人在案涉房屋内随机选取并签名的两块板材。经公司证实,该板材的贴面和封边条并非“某舟”品牌,至于两块板材的板芯是否为该品牌现无法鉴定,但“某舟”品牌全屋定制均有防伪码和水印。
法院认为,原告沈某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,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。
根据合同约定,原告定制的柜体、柜门的材质均应为“某舟”品牌,但原告在收货后的第四天就向被告提出异议。法官通过向“某舟”公司询问得知,“某舟”品牌板材上均应有防伪标志及压花,然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板材上未显示该品牌防伪标志及压花,且被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板芯系“某舟”品牌,由此可见,被告交付的并非合同约定的“某舟”品牌板材。根据合同约定,双方交易中大部分均为板材款及安装款,被告未按约提供“某舟”品牌产品显属违约,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作为守约方,故原告有权解除合同。
一、确认原告沈某与被告陈某某之间《全屋定制报价单》及两份增项报价单于2023年11月29日解除;
承揽人提供材料的,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,并接受定作人检验。各方签署的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,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,各方均应恪守。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,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,守约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。合同因违约解除的,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作为承揽方的陈某某为沈某提供承揽服务,应当秉持诚信原则,按照相关报价单的约定选用“某舟”品牌配置的板材,并接受沈某的检验。本案中,“某舟”公司对于陈某某提供的检材的贴面和封边条不予确认系其品牌出品,则陈某某提供的板材不是“某舟”品牌配置板材的结论已经成立,此构成合同根本违约,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。沈某于2023年11月29日提出解除合同,在沈某依法提出解除合同且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形下,系争合同应予解除,而非折价继续履行,且沈某有权请求违约方陈某某恢复原状。
全屋定制合同作为家装行业的常见合同类型,能减轻消费者对接沟通成本,为消费者提供便利。但现如今定制家装服务提供方鱼龙混杂,服务质量参差不齐,也给消费者带来一定风险。因此,消费者在选择定制家装服务提供方时应当慎重,务必全面、细致地考察具体的相对方和家装公司的资质。
同时,应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,明确定制的产品名称、选用的材料、质量、费用、验收等内容,避免因约定不明发生争议或导致维权困难。在履行过程中,消费者可以进行阶段性成果的检验,与服务方保持良性沟通,以促进最终成果符合合同预期。
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,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,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。
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,尚未履行的,终止履行;已经履行的,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,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。